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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讨债公司: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有何不同?哪个具有法律效力?

来源:admin   发布时间:2025-03-20   

导读:

“定金”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,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时或许缔结后实行前,按照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(不超越20%),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代替物。“定金”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行为,一方面催促债款人实行债款,一方面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成,具有法律效力。

 而“订金”并不是标准的法律概念,是一种不太标准的表述,因而它在法律效果上是不明确的。在司法实践中,“订金”往往被视为“预付款”,并不发生“定金”的惩罚性效果,没有法律效力。

 法律依据:

 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则,债款人实行债款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,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的,无权恳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,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